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30 审理经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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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结案通知书

经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依法参与分配,本案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分得案款245957.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祝家锲、杨宝珍共同共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0区顺景花园6栋xxx、李惠连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侧溪山美地园一期12栋B座xxx、巫佩侬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4栋xxx以及李作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下步庙北区30栋xxx的房产。以上拍卖共得款24378282元。扣除评估费用59946元,拍卖辅助费63016元,执行费91778.28元,剩余拍卖可分配款为24183541.72元。经本院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

综上,本案已强制履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9执305号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博文、巫佩传、祝家锲、杨宝珍、李惠连、李作龙、巫佩侬:

关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327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博文、巫佩传、祝家锲、杨宝珍、李惠连、李作龙、巫佩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债务合计22961232.5元。

经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依法参与分配,本案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分得案款245957.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祝家锲、杨宝珍共同共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30区顺景花园6栋xxx、李惠连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侧溪山美地园一期12栋B座xxx、巫佩侬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4栋xxx以及李作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下步庙北区30栋xxx的房产。以上拍卖共得款24378282元。扣除评估费用59946元,拍卖辅助费63016元,执行费91778.28元,剩余拍卖可分配款为24183541.72元。经本院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

综上,本案已强制履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0-30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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