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山西智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5174.96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3120.74元、罚息5135.19元、复利588.48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30%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平泉路156号3栋202户,清房他证2012字第00052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616元、保全费7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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