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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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89431.75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19371.42元、罚息125.97元、复利331.22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太原市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太原市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1740元、保全费4490元由被告***、太原市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