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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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及服务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解除;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漫时区项目3-203/210号商铺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租金4770.35元及按每月5374元标准计算2018年4月28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经营管理费暂计2044.31元及按每月2303元标准计算2018年4月28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的经营管理费;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第三、四项诉讼请求确认的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5%给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返还保证金48061.49元;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赔偿损失20000元;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4249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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