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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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32320.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截止2019年1月1日的欠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1398.95元;并支付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计算,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986元(已付),由被告***负担7056元(此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法院,被告***应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