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72526元”为“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等费用合计15386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