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40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龚雪:

被执行人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龚雪与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龚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给付违约金8213元,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8元。已支付龚雪823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9)川14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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