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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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40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龚雪: 被执行人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龚雪与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龚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给付违约金8213元,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8元。已支付龚雪823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2019)川14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