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124.25元(利息算至2021年8月19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浩烨抛光板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