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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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古岩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中古岩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49987.46元。 二、驳回原告***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福建中古岩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