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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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的借款本金59261.99元、利息3886.92元、罚息4165.85元、复利376.02元,及从2020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6%以本金59261.99元计算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3886.92元计算的复利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6.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