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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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粤科天使一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按照被告***52%、被告***20%、被告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18%、被告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5%、被告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5%的比例,向原告广东粤科天使一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广东粤科天使一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前述第一项款项的十日内,将其持有第三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的2%股份,移交给被告***1.04%、被告***0.4%、被告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0.36%、被告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0.10%、被告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0.10%。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科天使一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18元,由被告***、***、武汉若比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