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911890.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911890.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51元,由原告***负担58006元,由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