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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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虞城县威强纺织有限公司 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虞城县威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4日按照年利率7.83%计收利息,2018年11月25日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年利率11.745%计收利息,对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45%计收复利); 二、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虞城县威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00元,由被告虞城县威强纺织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