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其占用的案涉位于朱集乡××村××乡村社区××乡政府大院××东××、××、××号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50万元。

案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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