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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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其占用的案涉位于朱集乡××村××乡村社区××乡政府大院××东××、××、××号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50万元。 案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原告宿州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