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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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仁化县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借款本金263336.34元及截至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5878.63元、罚息38.42元、复利81.73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支付律师费20400元;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有权对位于仁化县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6.04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968.70元,合计7874.7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负担400元,***负担7474.7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