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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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心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兰溪市人民医院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622415.17元,合计742415.17元(含垫付款10000元)。 二、由被告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18138.30元。 三、因被告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已付35106.20元,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77691元,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637756.27元(账号:62×××3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户名:***),支付给被告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16967.90元(账号:20×××46,开户行: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户名: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77691元(账号:01×××76,开户行:金华银行兰溪支行,户名: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金华联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