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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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中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中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7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79000元为计算基数,在2014年9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为宜,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00元,由原告承担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0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