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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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仁怀市昌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昌禄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昌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昌禄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损毁、抵押、隐匿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