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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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借款本金4980.29元、支付截至2020年1112月17日的利息908.92元、违约金414.66元(2020年121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