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湖县利峰制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太湖县利峰制砖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签订的购砖合同; 二、被告太湖县利峰制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99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太湖县利峰制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