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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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97551.62元、利息14048.9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7日,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97551.62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