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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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阳县华盛包装有限公司 青阳县运秋炭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阳县运秋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阳县华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2309.3元及利息(利息以42309.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青阳县华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0.5元,青阳县运秋炭业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