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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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为县食品公司高沟食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为县食品公司高沟食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无为县食品公司高沟食品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