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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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019.0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返还被告***款项49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人保镇江市分公司在返还给被告***的款项中予以扣减并直接支付该款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