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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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迈维克健身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石伟与被告涪陵区迈维克健身中心于2020年1月10日建立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涪陵区迈维克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石伟的健身会费2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元,共计115元,由被告涪陵区迈维克健身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