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郓城顺昌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郓城县宏泰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8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 一: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的账号(0250001900000687)的账户限额339133元,实际冻结金额33913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能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2021)黔0382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全部保全。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