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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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 福建禹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经济损失324915.4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返还支付***垫付款562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计3781元,由***负担694元,由***负担3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