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万元及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873.9元,并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