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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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借款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利息、复利,扣除已抵扣的347793.4元质押保证金);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违约金20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倒牌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6元,由***、***、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