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间的借款利息318666.66元,

二、向被告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韩阿乙草、被告韩则乃白、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三、被告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被告韩则乃白、被告***对上述款项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93元,由被告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韩阿乙草、韩则乃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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