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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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透支本金21963.13元、利息1720.72元及逾期费用2549.95元合共26233.8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利息及逾期费用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止,2020年9月11日起的利息及逾期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5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6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