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8800元、利息28052.72元(结算至2019年10月31日),合计296852.72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1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76元,由***、***、***、***、***、***负担;诉前申请保全费14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