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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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水韵足浴馆 中山市南区岐江洗涤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港口镇云都足浴馆应向原告中山市南区岐江洗涤中心支付洗涤费用79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以500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止,按每天0.3%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7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天0.3%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区岐江洗涤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口镇云都足浴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