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武奎调味料档支付货款8388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武奎调味料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武奎调味料档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武奎调味料档负担5元,被告***负担45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武奎调味料档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