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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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二、解除原告***、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三、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首期款194678元给原告***,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原告。 四、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按本金194678元、按照年利率4.95%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并在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时一并付清给原告***。 五、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支付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的借款本息共54607.03元给原告***,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原告***。 六、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赔偿违约金31733.90元给原告***,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原告***。 七、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解除广宁县的网签合同备案。 八、原告***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的借款本金430082.51元及相应的利息,由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归还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九、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元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十、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对坐落在广宁县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交纳的受理费10464.12元,减半交纳为5232.06元(原告已预交),第三人交纳的受理费4025元(已预交),共9257.06元,由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交纳的受理费5232.06元、第三人交纳的受理费4025元,经当事人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和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