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何忠祥定金42400元,利息7333.53元(截至2017年5月26日止),两项合计49733.53元;2017年5月27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定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上诉人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上诉人何忠祥负担1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上诉人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上诉人何忠祥负担20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