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据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办理位于兴安县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桂林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安装水表并办理入户手续;

三、被告桂林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913.04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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