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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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878.12元。 二、***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1元,由***负担2949元,由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元。***已向本院预交2991元,各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