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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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柳州市融安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融安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42.93平方米)进行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具体以冻结清单为准); 三、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134997元为限。 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及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