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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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8835.37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88835.3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188835.37元付清之日止,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7.76元);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的房屋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