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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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0318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3162.98元;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4‰计算,2021年8月1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1‰计算,直至所有本金款项结清之日止。 若当事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