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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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95163.26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8256.14元;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9538.35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负担25元,由***负担11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负担1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负担1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负担15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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