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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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涉“贵州省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第一工区”项目工程的《爆破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为履行合同所完成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802,209.18元。 三、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预期利润损失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1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