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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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王**要、黄阿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6347.58元(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 二、限被告王**要、黄阿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66%计算逾期利息及复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99元(已减半),由被告王**要、黄阿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