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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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8699.88元,同时支付2021年1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罚息人民币44526.98元;并从2021年1月21日起以78699.8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结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