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初36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住***。

负责人:张志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永忠,董事长。

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因与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董兵

审判员宫恩全

审判员冯玉菡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君

裁判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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