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5.34元、财产保全费1487.67元,合共3573.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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