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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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焱磊活性灰有限责任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4385.8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计274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