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宝盛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惠州旭鑫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宝盛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旭鑫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58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65847.7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2020年6月5日;自2020年6月6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1965847.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11.8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徐州宝盛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徐州宝盛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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