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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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贷款本金22,770.00元,利息10,243.85元,费用(含手续费和滞纳金)5,679.39元,以上共计38,693.24元。 二、被告***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尼桑消客汽车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实现抵押车辆的抵押权,并有权就价款对该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